深圳商標注冊:JACK MA注冊為商標?馬云這下怎么辦
? ? ?深圳商標注冊最新資訊:馬云這下不干了!
? ? ? 中國人的法定姓名應該是中文,但是英文名被注冊為商標之后,是否有姓名權保護呢?
??熟悉馬云的朋友都知道,馬云的英文姓名叫JACK MA,阿里巴巴集團也申請了如下兩類商標。??但是呢,有一個也姓馬的朋友也注冊了這個商標:
??在答辯書中,阿里巴巴兩手準備:
??首先是從商標近似入手。阿里巴巴認為這枚商標與阿里巴巴申請的兩枚商標構(gòu)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。
??其次,馬云是申請人創(chuàng)始人、法定代表人、董事局主席,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享有崇高聲譽、巨大知名度。
??被申請人未經(jīng)許可,將馬云英文名“JACK MA”申請注冊商標,損害了馬云的姓名權,具有主觀惡意,違反誠實信用原則。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,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。
??而被申請人馬綿捷則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答辯,“JACK MA”被宣布無效!
??商評委經(jīng)過審理后認為,這枚商標并沒有與阿里申請的兩枚商標構(gòu)成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。但是,在關于姓名權的問題上,申請人提交的證據(jù)能夠證明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中文姓名“馬云”與其英文名“JACK.MA”對應且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,于電子商務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,為廣大公眾所熟知。
??(“JACK MA”多次登上福布斯雜志)
??本案爭議商標由外文“JACK.MA”構(gòu)成,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馬云先生的英文名“JACK MA”字母構(gòu)成、呼叫相同。且被申請人未陳述其使用“JACK.MA”這一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合理理由。??爭議商標使用于“電源材料(電線、電纜)”等商品上,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(lián),從而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。
??申請人對“JACK MA”商標(以下稱爭議商標)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:
??馬云是申請人創(chuàng)始人、法定代表人、董事局主席,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享有崇高聲譽、巨大知名度。??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9438347號、第9446431號“JACK MA”商標(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、二)構(gòu)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。
??被申請人未經(jīng)許可,將馬云英文名“JACK MA”申請注冊商標,損害了馬云的姓名權,具有主觀惡意,違反誠實信用原則。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,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。
??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七條、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、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。
??審理查明:
??1.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12月16日申請注冊,并于2015年04月21日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09類電源材料(電線、電纜)等商品上。??2. 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在2011年05月09日申請注冊,并于2012年10月07日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(已錄制)等商品上,現(xiàn)為有效注冊商標。
??3. 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在2011年05月10日申請注冊,并于2012年05月28日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,現(xiàn)為有效注冊商標。
??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。(知產(chǎn)庫備注,引證商標一二均為“JICK MA”黑體英文字母。)
??神州認為,《商標法》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(guī)定,其內(nèi)容已體現(xiàn)在《商標法》的具體條款中。
??根據(jù)當事人的理由、事實和請求,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:
??一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是否構(gòu)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。??二、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了申請人創(chuàng)始人的姓名權。
??三、爭議商標是否構(gòu)成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、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所指之情形。
??四、爭議商標是否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。
??關于焦點問題一
??商評委認為,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源材料(電線、電纜)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。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若在市場上并存使用一般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,未構(gòu)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。
??關于焦點問題二
??商評委認為,申請人提交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雜志封面及相關報道中顯示在2000年阿里巴巴被美國財經(jīng)雜志《福布斯》評選為全球最佳電子商務網(wǎng)站,其法定代表人馬云(JACK MA)先生成為雜志封面人物。??申請人提交的證據(jù)能夠證明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中文姓名“馬云”與其英文名“JACK.MA”對應且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,于電子商務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,為廣大公眾所熟知。
??本案爭議商標由外文“JACK.MA”構(gòu)成,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馬云先生的英文名“JACK MA”字母構(gòu)成、呼叫相同。且被申請人未陳述其使用“JACK.MA”這一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合理理由。
??爭議商標使用于“電源材料(電線、電纜)”等商品上,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(lián),從而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。由此,爭議商標已構(gòu)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的“損害他人現(xiàn)有的在先權利”之情形。
??關于焦點問題三
??商評委認為,申請人提交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具有欺騙性,且該商標注冊使用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(zhì)量等特點或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。另,爭議商標未對我國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(chǎn)生消極的、負面的影響。故爭議商標未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、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之規(guī)定。??關于焦點問題四
??爭議商標是否構(gòu)成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情形。??商評委認為,在已通過《商標法》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的情況下,不再適用該條款。
??綜上,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。
??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商評委裁定如下: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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