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“搶注”商標是一柄雙刃劍
?大家習慣以久遠地“眼光”來描述搶注商標的景象,但恰是這種搶注做法既暴露了我國商標法的不完善,又揭示出有些商人缺少對商標概念領會下的急于求成做法。
??很多的商標糾紛為公司品牌運營宣布警示。首先,公司商標當盡量躲避可預見的法律糾紛,防止累及公司品牌自身。雖然公司會憑借容易引起爭議和不合的品牌象征便利開啟市場,但品牌形象的易爭議性會損傷消費者對該公司的文化認同,進而束縛公司的轉型,乃至使公司發(fā)展面對瓶頸。如喬丹體育使用有爭議的商標,即便在國內不會構成侵權,但其要走出國門將面對痛苦選擇,乃至失掉以喬丹品牌開辟國際市場的空間,而不得不在國外換用別的品牌商標。非常明顯,這無疑將導致公司品牌、商標和公司文明傳播等方面的紊亂和管理協調成本。
??當前國內有些人習慣性地賭之以“眼光”搶注商標,以借力可能發(fā)展成公共資源的象征,是源自現行商標法的不盡完善。事實上,導致商標搶注成為生意和爭議商標獲得支撐,恰是商標注冊的鼓勵不相容,如雖然商標法對商標所有人商標三年不使用將吊銷之規(guī)則,但通常都是不申請吊銷便不予理睬,然后致使商標搶注增加了正常的商業(yè)活動成本。同時,當前商標法雖然規(guī)定比如縣級以上地名、公共人物人名等不能隨意注冊外,但商標注冊和監(jiān)管部門往往根據產品注冊的收費性等而執(zhí)法不嚴,如林書豪這一人名在前年注冊商標成功,暴露了商標主管部門在國內外人名注冊產品的管理不善,若人名注冊需自己申請才可,則必定程度上可防止商標注冊之亂象。因而,監(jiān)管部門當前應憑借現在頻發(fā)的商標糾紛,推動和規(guī)范商標監(jiān)管商場,使其走向良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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